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金诺路130号)。
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刊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4人,代表股份59,122,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3,82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3人,代表股份5,296,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5%。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3人,代表股份5,296,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3人,代表股份5,296,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5%。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4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2%;反对174,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3%;弃权3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14,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40%;反对174,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67%;弃权3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93%。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
2、《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2、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1、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2、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一)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